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1年度,239號
CHDV,91,婚,239,200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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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FAN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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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