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FAN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