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22號
HLDV,97,消債更,122,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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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 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 商協議書。
㈡應陳報每月協商繳納之金額,並請釋明自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 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清償 之期數,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毀諾後是否仍對部分金融機 構還款,若有請依還款金額及時間列表。
㈢請提出每月清償林志信1萬元之清償證明文件。㈣應受扶養權利人部分:
⒈請釋明聲請人母武阿柑、兄袁正吉及弟崔太平是否均領取政府 發給之殘障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釋明聲請人弟崔太平之父崔英發未扶養崔太平之原因,並請 提出崔英發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⒊請提出聲請人之父袁慶山死亡前之診斷證明書及各醫院出具之 醫療費用總表。
㈤財產增減變動部分:
⒈請提出聲請人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94年至97年之不動產 所有權異動資料。
⒉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武阿柑、兄袁正吉及弟崔太平94至96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聲請前二年迄今之財產、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動情形 (請製表逐項說明),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94年至97年之 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
㈥請釋明聲請人、母武阿柑、兄袁正吉及弟崔太平現居住門牌號 碼花蓮市○○○街49號房屋為何人所有?
㈦請預先提出更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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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