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丙○○○○○○
161
代 理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抗告人更改姓名為梁永全之緣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須經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