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抗字,97年度,16號
HLDV,97,家抗,16,200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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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丙○○○○○○
            161
代 理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抗告人更改姓名為梁永全之緣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須經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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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