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892號
CHDV,89,訴,892,20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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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德發
  被   告  戊○
  被   告  癸○○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子○○
         丁○○
         丙○○
         辛○○
         壬○○
         甲○○○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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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