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德發
被 告 戊○
被 告 癸○○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子○○
丁○○
丙○○
辛○○
壬○○
甲○○○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