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6號
TTDV,97,訴,116,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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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施清旗即興文企業社
被   告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97年 度促字第1065號命令,惟被告宏鳴營造有限公司於收受該支 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74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0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7,70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以 97年度補字第2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業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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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