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00號
TTDV,97,消債更,100,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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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瑞權
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2,38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 退還予聲請人。
二、任職於天然石材商行之薪資證明。
三、聲請前5年勞保及前2年健保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 金額)。
四、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是否尚有荷蘭銀行信用 卡113,354元、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71,689元兩筆債務 ?】。
五、請說明聲請人既主張其所有之汽車已拔除車牌停止使用,為 何尚須支出油資,並請提出支出油資之證明文件。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自95年10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 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 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並檢附房屋貸款契約書。十、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依民 法規定聲請人前配偶温泰森亦須負扶養義務,聲請人稱僅由 其獨自扶養子女,請提出温泰森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 證明)。
十一、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而需 為保全處分之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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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