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444號
TTDV,97,促,2444,200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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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4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19號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就讀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現為
    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甲○○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 (下同)
    140,20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1,599元及
    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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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44元     │96年11月1日     │百分之3.53 │96年12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97年5月3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97年6月1日     │百分之4.64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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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10元     │96年11月1日     │百分之3.53 │96年12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97年5月3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97年6月1日     │百分之4.64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24,273元     │96年11月1日     │百分之3.53 │96年12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97年5月3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97年6月1日     │百分之4.64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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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072元     │96年11月1日     │百分之3.53 │96年12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97年5月3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97年6月1日     │百分之4.64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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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