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65號
TNDV,97,補,365,200810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