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51號
TNDV,97,消債清,51,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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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慈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補正及說明如附件所示事 項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附件:
㈠、聲請人依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方案繳納協商款項之證明( 可影印存摺內頁扣繳交易紀錄)
㈡、說明為何聲請人97年6月支出手機費高達6,992元、97年9月 支出電費高達2,549元及手機費高達3,451 元?㈢、請提出以聲請人、父親及兄洪朝榮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 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 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 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 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㈣、聲請人任職建築工地臨時工,請提出所有任職單位之工作證 明書及日薪、月薪支領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 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㈤、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並含租金繳納證明)並請提 供房東年籍資料及聯絡電話。
㈥、聲請人稱兄長洪朝榮有輕微之智能障礙導致就業困難,請提 出證明文件。另洪朝榮曾於95年間任職於良輝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係非無工作能力之人,請釋明其現在是否仍任職 於該公司?若否,其現究竟從事何職業?並檢附任職單位之 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㈦、請釋明聲請人、父親及所有兄弟姊妹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㈧、請釋明聲請人及洪朝榮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 遣費、退休金?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是否領取政府 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㈨、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 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 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是否曾 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 而生財產變動。
㈩、請說明文浚企業有限公司於78年8月16日為聲請人退保後, 聲請人迄今於何單位投納勞健保?若無,請釋明理由。、請說明95年1月1日起至96年2月(吉麗商行)為止,及96 年 4月至同年12月(吉祥電子遊戲場),目前之工地臨時工, 以上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如何領得?(如係轉帳,請提供帳戶 帳號及存摺內頁影本,併標示註明)
、聲請人聲請狀內所附之存摺交易紀錄影本是否為聲請人「全 部」及「至聲請日為止」之帳戶存摺資料?如尚有其他帳戶 ,應一併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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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