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06號
TNDV,97,消債更,506,2008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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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 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雖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 泰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15,395元,然因債務人 懷孕而於96年10月25日離職,並於97年7月8日產下女兒蘇郁 芳,目前尚未找到工作,且丈夫雖於95年底結束賣魚的工作 後,於97年2月12日開始任職於盟益交通有限公司當捆工兼 助手,惟每月28,000元薪資,僅能維持債務人全家之基本開 銷,而無法再償還協商額,是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 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債務人家庭收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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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 額/價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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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每月收入│薪資 │債務人現無收入; │
│ │ │配偶每月實領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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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每月支出│⒈房貸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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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生活費│9,829元×2=19,658元 │
│ │ │(參酌內政部所公告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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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扶養費│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
│ │ │約6,500元: │
│ │ │(子)蘇敬堯:3,250元(夫妻共同分擔); │
│ │ │(女)蘇郁芳:3,250元(夫妻共同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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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現有財產│⒈不動產│⑴房屋一棟(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街) │
│ │ │⑵土地一筆(臺南縣永康市○○段504號地號) │
│ │ │上開不動產經鑑定價格為1,05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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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郵 局│86元 │
│ │ 存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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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動 產│機車一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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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協商金額│15,3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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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債務總額│2,623,9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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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 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95年8月1日成立協商,債務人自95 年8月10日起開始繳款,已據聲請人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劃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債務人主張於97年7月8日產下女兒蘇郁芳,目前尚未找到工 作,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另債務人名 下雖有坐落於臺南縣永康市○○段504號地號土地1筆及門牌 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街之房屋1棟(上開不動產經鑑定 價格為1,056,000元),惟其截至97年4月22日止,積欠債務 總額高達2,623,936元(有擔保債務為602,000元、無擔保債 務為2,021,936元),縱使將上開不動產妥適處分,仍積欠 無擔保債務1,567,93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4540 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處分上開不動產對於 減輕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並無幫助,此有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土地及建物謄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本院97年度執字第6563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 而債務人之配偶蘇國精任職於盟益交通有限公司當捆工兼助 手,每月薪資28,000 元,足認扣除聲請人一家4口生活必要 支出後,確實無法再行支付每月協商清償金額15,395元,是 認債務人尚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此 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22日下午五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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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