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281號
TNDV,97,家聲,281,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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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
壹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5年度財管字第133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聲請
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台南縣玉
井鄉○○段464地號土地及台南縣玉井鄉○○村○○街35巷
80弄36號建物等2筆不動產。其中台南縣玉井鄉○○段464地
號土地業經債權人台南縣玉井鄉農會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1411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
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得以參與分配,
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
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
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
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
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
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
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
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計新台幣(下同)1,714,700
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100分之1計為17,147元,為此爰聲
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
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
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
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財
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
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價值1,714,700元
,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件、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6年4
月18日資五字第0960004240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119號強制執行
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
管字第133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乙○○
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
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17,147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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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