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912號
TNDV,97,司拍,912,200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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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王有
      財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有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6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 至134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王有財於95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38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5年1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本件借款自96年1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1,3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王有財已於95年1月15日死亡,經本院97年 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王有財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 (97年度家抗字第25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及利率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25 號、97年度財管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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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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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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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145 │建│1578.00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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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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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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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6│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 │81│81│平│鋼筋│11│平│全│
│ │7 │安中路1段703│南區安中│鋼筋混凝│.3│.3│方│混凝│.1│方│ │
│ │ │巷41之3號 │段145地 │土造 │3 │3 │公│土造│8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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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安中段272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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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