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900號
TNDV,97,司拍,900,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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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3日起至132年11 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2年11月5日邀同第三人双鳳城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11月5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2,8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明細檔資 料查詢及列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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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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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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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仁德鄉 ○○路○段│884-124 │建│6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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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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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範│
│ │號│      │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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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台南縣仁德鄉│台南縣仁│2層樓房 │34│34│11│80│平│全│
│ │1 │保安村中正路│德鄉車路│加強磚造│.6│.6│.2│.4│方│ │
│ │ │1段70巷16號 │墘段884-│ │0 │0 │0 │0 │公│ │
│ │ │ │124地號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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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