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
債 權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川陵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陵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川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②釋明請求年利率若干?③釋明通風工程報價單抬頭為何係 鈴峰鐵工廠?而送貨單及統一發票則係川陵實業有限公司?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9月1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 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 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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