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甲○○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 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