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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7628號
TNDV,97,司促,27628,200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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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628號
債 權 人 長谷海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公寓大廈之公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 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債權人之聲請意旨,債務人乙○○並非區分所有權人 ,僅係居住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部分之人,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居住之人並非應支付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 護費用之人,且聲請人亦無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乙○○應負 管理費之依據,揆諸揭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 給付管理費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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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