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縣後壁鄉農會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507,0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88,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