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1號
TNDV,96,重訴,11,2008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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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麻豆鎮公所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2,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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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