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