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188號
TNDM,97,訴,1188,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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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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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