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聰毅、蕭本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7,386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為458,3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