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仁
送達代收人 吳天雄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一張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份附 卷可查,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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