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7號
CTDV,105,重訴,127,2017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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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天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綉蓮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6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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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