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翔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陳新茅│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7年5月11日 │34,000元 │KE0000000 │ │
│ │ │社雙園分社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