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709號
TPDV,97,除,2709,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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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翔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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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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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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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新茅│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7年5月11日 │34,000元 │KE0000000 │ │
│ │ │社雙園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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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