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康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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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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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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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7年6月17日 │123,774元 │X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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