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698號
TPDV,97,除,2698,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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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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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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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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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翡翠雜誌社 須偉群│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97年5月12日 │2,433元 │AQ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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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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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