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597號
TPDV,97,除,2597,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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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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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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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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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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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