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65號
聲 請 人 宏昇空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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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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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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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昇空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97年3月26日 │23,419元 │0000000 │
│ │甲 ○ │崙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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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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