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552號
TPDV,97,除,2552,200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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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大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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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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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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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堅展有限公司 黃藝│第九信用合作社興隆│97年2月29日 │37,820元 │GE0000000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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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