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543號
TPDV,97,除,2543,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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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企宏電工系統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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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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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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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商業銀行建北│42,000元 │97年4月8日│CI0000000 │3個月 │
│ │司葉雲照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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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商業銀行建北│6,090元 │97年4月8日│CI0000000 │3個月 │
│ │司葉雲照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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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宏電工系統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