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526號
TPDV,97,除,2526,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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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原名李淑芬,其於95年9月5日改名為現名 ,有卷附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是聲請人前以李淑芬為名 ,聲請公示催告,並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雖有未洽,但 仍不失其同一性,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64號公示催告。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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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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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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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珈暉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94年5月5日│64,050元 │JC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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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珈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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