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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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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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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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3月15日 │10,800元 │AL0000000 │ │
│ │公司中山分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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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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