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452號
TPDV,97,除,2452,200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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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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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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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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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成許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97年5月21日 │45,000元 │E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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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成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