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思代理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820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5,17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57,97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
元及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