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636號
TPDV,97,訴,5636,200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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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被   告 乙○○
      丙○○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及美金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玖角,及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鍋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鍋寶公司)、乙○○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鍋寶公司邀同乙○○丙○○丁○○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30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依原 告基準利率加碼0.72%計算利息,每季機動調整,按月攤還 本息,如有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被告即喪失期限 利益,又逾期償付本金時,除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 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鍋寶公司另邀同乙○○、丙○ ○、丁○○為連帶保證人另於95年3月及96年4月與原告簽定 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融資額度為美金40萬元,約定額度動用 期限分別自95年3月23日起至96年3月23日止及自96年4月13 日起至97年4月13日止,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碼3.105%計算利息,每季機動調整,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 又逾期償付本金時,除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收違約金,被告鍋寶公司依上開契約分別向原告 申請辦理信用狀:㈠96年2月9日貸美金49,536元、㈡96年2 月18日貸美金25,742元、㈢96年3月8日貸美金28,76 4元、 ㈣96年3月8日貸美金41,019.6元、㈤96年3月14日貸美金24, 768元、㈥96年3月21日貸美金24,192元、㈦96年3月17日貸 美金27,824元、㈧96年4月24日貸美金39,840元、㈨96年5月 18日貸美金29,827元、㈩96年6月12日貸美金39,315.5元。 詎鍋寶公司並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乙○○、丙 ○○、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 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 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契約條款變更契約、進押明細表影本各乙份及開發信用狀 申請書影本9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均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 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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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餘額 │ 年息 │ 利息起迄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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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12,378 │4.96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30 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清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附表二
┌──┬──────┬───┬─────┬───────────────┐
│編號│ 借款餘額 │ 年息 │ 利息起迄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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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2,975.99│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5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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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3,000 │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5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超 │
│ │ │ │償日止 │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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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4,733.32│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9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4 │ 20,800 │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9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5 │ 12,133.32│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19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6 │ 12,599.99│9.15 │自97年4月 │自民國9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30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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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4,399.98│9.15 │自97年4月 │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8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8 │ 20,699.99│9.15 │自97年4月 │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8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9 │ 15,299.99│9.15 │自97年4月 │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5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 10 │ 19,933.32│9.15 │自97年5月 │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0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
├──┼──────┼───┼─────┼───────────────┤
│合計│ 166,575.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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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