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聲請人即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被告雖以其母親盧陳蓮月罹患乳癌已進入末期、病情危殆,家中乏人照顧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向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查詢結果:盧陳蓮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最後回診日時預後狀況佳,目前無立即之生命危險。有該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長庚院高字第三六四六號函在卷可佐。且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萬益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