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被 告 仲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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