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三
號、七0一三號、七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洋菸共伍萬零叁佰包均沒收。
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洋菸共伍萬零叁佰包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甲○○分別為「瑞華三號」漁船之船長、船員,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 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駕駛該船自屏東縣東港安檢所出海,於同日上午六時許, 在北緯二十三度三十一分、東經一百十九度二十五分,約在東港外海六十二浬處 海域,明知不詳名字、年籍之李姓成年男子以不詳名稱鐵殼船載運前來如附表所 列「峰」牌等洋菸,係管制之應稅物品,並已逾公告數額,竟與該李姓男子共同 基於走私未稅洋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將該批未稅洋 菸接駁藏置於「瑞華三號」漁船密艙後,依指示載運至高雄縣林園鄉附近沿岸防 波區,嗣因未發現李姓男子所稱接應船隻,乃返回屏東縣東港漁港,旋於同年月 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為海巡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登船搜索查獲,扣 得如附表所示洋菸五萬零三百包,核計完稅價為一百零六萬三千九百六十元。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屏東分局移 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除否認被告甲○○有參與外,對其前揭犯罪事實迭於警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訊據被告甲○○則矢口否認參與被告乙○○前揭犯行,並以 :上開漁船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出海捕魚,至上午六時許,伊 因暈船故在船艙內睡覺,並不知道有人將未稅洋菸放到該船上,亦未幫忙搬運, 直到十月十八日晚上,始經被告乙○○告知出事了,伊才知道船上有未稅洋菸云 云。惟查:
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固辯稱右揭時地係隨同被告乙○○出海捕魚(詳九十年度 偵字第六六八三號案卷第十二頁訊問筆錄),然本件經海巡署人員查獲時,船內 地面乾淨,雖起出私菸達五萬零三百包,卻未見有何漁具一節,除經證人即海巡 隊承辦人員簡日成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外(詳偵卷第二十一頁訊問筆錄),業據承 辦檢察官勘驗查獲當時錄製之現場錄影帶並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堪信為真,苟如 被告乙○○所言當日該船果係出海捕魚,因偶遇上開不詳船隻而臨時決定接駁扣 案私菸,則其船隻靠岸後,首應儘快將私菸搬離以規避查緝,若以其未及將私菸 移除,卻將船上漁具全數取走,顯與一般事理有異,足徵上開船隻於右揭時地出 海時,即未備有漁具,被告等辯稱出海之目的為捕魚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㈡被告乙○○於右揭時地與該李姓成年男子接洽,並自該不詳名稱鐵殼船接駁扣案 私菸時,被告甲○○確實在場一節,業據被告乙○○於警訊中供稱:該位李姓男 子找伊商量先讓他放洋菸,伊原本不同意,但該李姓男子說如不同意就把伊等二 人推下海... 該艘鐵殼漁船上的人把未稅洋菸接駁到瑞華三號漁船上時,船員甲 ○○有在現場等語,並表示被告甲○○對其收受對方二萬元(偵查中改稱為三萬 元)並不知情(詳警卷第二頁訊問筆錄),嗣偵查中,被告乙○○雖改稱被告甲 ○○當時不在場,對於接駁洋菸一事亦未參與云云,惟姑不論其就被告甲○○當 時身在何處,原辯稱:「他在船長室,我不知他在做什麼,我沒有叫他」(詳九 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三號案卷第十三頁訊問筆錄),嗣後又改稱:「他之前因頭 痛,在睡覺」(詳同上偵卷第三十五頁訊問筆錄),首尾舛午,無從採信,今以 被告甲○○於偵審中自承於該船上擔任船員已有一年,依常理對於海上工作環境 ,自已有相當之適應,竟於是日二時三十分出海至上午六時甫三個半小時光景, 即不支暈船,其嚴重程度猶在他船已經靠泊,而兩船因接駁均停機靜音,並有數 人與其同在數公尺見方的漁船船身上倉促搶搬洋菸五萬餘包,進而藏置於該船密 艙內而全然不知,顯與事理有間。
㈢又本案查扣洋菸高達五萬零三百包,於右揭時地查獲時,為將該等洋菸自密艙內 起出,即動員海巡隊十數名人員,耗費近一小時,此據承辦檢察官勘驗查獲當時 拍攝錄影帶並製作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是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當時只有伊 一個人搬洋菸,被告甲○○並未參與云云,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甲○ ○所辯亦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㈣此外,尚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收據、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 表、現場照片十二張及查獲當日現場攝製之錄影帶在卷可稽。扣案洋菸緝獲時完 稅價格總額為一百零六萬三千九百六十元,已逾十萬元管制進口物品公告數額, 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九十一年一月九日關緝字第一0六00二五號函附卷可按, 今扣案如附表所示洋菸經取樣送鑑定結果,其送鑑定樣品均非國外原廠或經授權 廠商製造,有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營字第一二九號復臺灣省 菸酒公賣局屏東分局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復臺灣 省菸酒公賣局屏東分局函各一份存卷可參,固不能認為係外國生產之真品,惟我 國國境(領海)範圍係以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浬之海域,業經總統於六十八年 十月八日以台統㈠義字第五○四六號令公布在案,被告乙○○、甲○○二人右揭 時地接駁扣案私菸之位置,係在北緯二十三度三十一分、東經一百十九度二十五 分,約在東港外海六十二浬處海域,已在我國國境以外,而以目前各外島地區地 理環境及資源,並無生產仿製洋菸之條件,苟有在臺灣本島生產者,要亦無藉船 運運至上開海域交被告等接駁之理,是本件扣案私菸顯係由我國境外生產,並由 被告乙○○、甲○○自前開我國國境以外海域輸入者,堪予認定。是本件被告犯 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罪。被告乙○○、甲○○與上開不詳名字、年籍 之李姓成年男子就前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一次
私運洋煙、洋酒、捲煙紙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者,屬管制進口物品,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 定有明文,該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為一次私運菸、酒、捲菸紙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者,屬管制進口物品,又該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業於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刪除,惟此乃屬事實變更,被告運送走私物品之行為,仍應適用行為 時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尚無刑法第二條規定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又懲治走私條例於被告犯罪後,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其違反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罪之法定刑除維持原本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就得併科罰金之數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提高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規定,即修正前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又公訴意旨固以被告乙○○、甲○○前揭犯行另構成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之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罪,惟查,菸酒管理法雖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然遲 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始由行政院以台財字第0六九六七一號令發布自九十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一條開宗明義,考其意旨,即在保障被告不受行為時已有效施行法律以外之刑 罰規範所處罰,今被告等上開行為既在菸酒管理法施行前所為,自無該法適用之 可言,然此部分縱能成罪,要亦與上開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甲○○之年齡、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 損害、各人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未稅洋菸為共同被告等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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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稱 │ 數 量 │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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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CASTER │ 三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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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MILD SEVEN │ 五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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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MILD SEVEN(仿) │ 三八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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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峰 │ 一一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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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DAVIDOFF LIGHT │ 四五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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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DAVIDOFF CLASSIC │ 九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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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DAVIDOFF SUPREME(仿) │ 六五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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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DAVIDOFF CLASSIC(仿) │ 四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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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SILVOR STARLET CHARCOAL │ 三0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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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SEVEN STORS CUSTOM │ 五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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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計 │ 五0三00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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