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徐永棋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李偉英
參 加 人 王威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號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06年5月30日確定,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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