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56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 ○、泰瑞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戊○○、己○○、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二紙本票請求之金額及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具體
特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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