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2號
CTDV,105,建,42,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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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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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