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余忠原代 理 人 楊櫻花律師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鍾嘉凌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鍾嘉凌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4,471 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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