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2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 甲○○ 、30非訟代理人 李銘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佑樺即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正本。二、相對人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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