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4253號
TPDV,97,票,34253,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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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甲○○
            、30
非訟代理人 李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佑樺即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乙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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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