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8644號
TPDV,97,票,28644,2008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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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64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詢結果無選任清算人之備查資料,請向所屬法院聲請選
  任清算人並嗣選任結果,陳報該清算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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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