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64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詢結果無選任清算人之備查資料,請向所屬法院聲請選
任清算人並嗣選任結果,陳報該清算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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