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99號
CTDV,105,勞訴,99,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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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馬克強(BOWMAN MARK JOHN)
訴訟代理人 何怡君
      林琮智
被   告 高雄市私立米倫外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羽
      謝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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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