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48號
ILDM,91,交附民,48,20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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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丙○○
  右 一 人 黃憲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和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原名張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十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鄭 貽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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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