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丙○○
右 一 人 黃憲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和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原名張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十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鄭 貽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