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件:
一、聲請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 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 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六、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 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十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十二、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 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十四、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 繳憑單)。
十五、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
十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十七、與債權人甲○○間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及自用住宅之建物 謄本、土地謄本。
十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九、陳報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 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二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二十一、現任工作為何?收入多少?如無工作,請提出無法工作 之證明,如有請領失業津貼,亦一併陳報,並提出相關 證明。
二十二、是否有擔保及優先權債權?若有,其金額、順位及債權 人姓名、地址為何?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金額 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