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27號
TPDV,97,消債更,427,200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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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昭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二「延緩執行申請書」: 其內記載「尋求解決償還之道,並已向全體債權銀行申請前 置協商」,有無該等證據可資證明?
二、聲請人97年7月2日之聲請狀陳稱「每月銀行要求償還的金額 卻高達七、八萬元」,其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證據說明之( 例如提出各家信用卡月結單,並累加其最低應繳金額為證) ?
三、聲請人列出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最近一年之水費、電費、電信費之收據。
㈡交通費每月3500元之計算方式。
㈢雜費之預估及計算方式。
㈣扶養權利人王吳春美尚有子女王昭濱王巧萍,何以彼等 無須負擔扶養費用?
㈤每月應返還債權人之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如何計算得知現 有之薪津無法維持必要之生活?
四、聲請人提出王巧萍王吳春美之債權證明文件,為本院二紙 本票裁定,然查:
㈠聲請人陳報王巧萍王吳春美各對聲請人有100萬元、150 萬元之借款債權,惟前開本票裁定記載各有120萬元之債



權,與聲請人陳報之數額不相符合,何因?
㈡請提出王吳春美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說明何以王吳春美每月尚須聲請人扶養,竟可借款150 萬元予聲請人之原因?
王巧萍王吳春美各於何時借款予聲請人,有無資金流向 證明?除本票裁定外,有無其他可資證明該借款債權存在 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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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