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802號
TPDV,97,拍,802,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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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丁○○
  相 對 人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4 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4月 27日起至135年6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95年5月4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借款共計36,465,494元,利息均約定機動計算,遲延 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 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又相對人於96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美金149,500元,約定 借款利率為8.9%,到期日為96年12月21日。上開借款均已屆 期,相對人迄今仍未如數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匯票、不可撤 銷信用狀、進口結匯計算單、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權書 、出口押匯約定書、還款通知書、還款催告函、放款戶帳號 資料查詢申請單、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等影本為證。且本院 已於97年8月6日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未為爭執,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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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