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243號
TPDV,97,審重訴,243,2008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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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0,241,446 元, 然未繳納裁判費189,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0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6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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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