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0,241,446 元, 然未繳納裁判費189,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0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6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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