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222號
TPDV,97,審重訴,222,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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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
     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
     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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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