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
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
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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